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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开始的严重雾霾天气,接连发生的水污染事件等,无不体现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已进入非常严重时期,如何发展和解决他们成了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环境保护的方法和手段,可以极大地推动和改善环保事业的发展。通过对比俄罗斯、德国、加拿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看出各个国家都是在模仿或借鉴美国环评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因此,本文仅对中国和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的比较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评制度。本文通过介绍几起近期发生的环境问题事件,力图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环保事件的起因、争议焦点、争议各方的观点和主张以及审批机关和环保部门的最后决定。通过这些争议案件,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国法律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之评价对象的唯一限制条件是“对人类有重大影响”,不仅可以对项目本身进行环评,还可以对政府的建议、草案等内容进行环评。美国的公众参与的规定也是比较完善的,参与事项较为全面,参与效果有保障,特别是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另外在美国环境影响报告书还包括真实可行的可供选择方案。因此我国应重视公众参与制度,增加它的公开性和有效性,形成对环评对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增加可供选择方案,改革环保管理体制,加强执法保障与监督机制,扩展公众参与的范围及保障力度,最终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