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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限制对竞争的限制作用和促进作用决定了其理论的争议性。一方面其具有便利共谋、帮助市场封锁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其又有减少销售商的“搭便车”、帮助新产品进入市场、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作用。在国际实践上,美国和欧盟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也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规制模式。前者的合理原则模式导致事实上的合法,而后者的可抗辩违法推定模式又因行为人“难以抗辩”,而导致事实上的违法。
本文在对我国的法条和最新的执法、司法现状进行讨论和分析后,认为我国在纵向价格限制理论层面的争议也反映到了实践,出现了执法不明确的现象。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考虑到我国现实,采用折中模式规制纵向价格限制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