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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发展伴随着证券立法的发展,两者相伴相随,缺一不可。从清末的《公司律》到北洋政府时期的《交易所监理官条例》,这一时期的证券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规范证券发行到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证券立法的历程走过了二十余年。本文着力于对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的证券法律进行探寻,以吸取这一时期的相关成功经验,并探究这一时期的相关教训,以期对我国目前的证券立法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近代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制度的起源。中国证券和证券市场自19世纪40年代产生后,经历了40多年的萌芽阶段,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初步形成。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与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商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1914年颁布的《公司条例》、1915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施行细则》及《证券交易所法附属规则》、1926年颁布的《交易所监理官条例》及《交易所交易税征收条例》等。本部分重点探析三个问题:其一,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包括股份制公司的出现、证券交易的产生以及伴随着证券交易而产生的证券交易所;其二,清末以及北洋政府时期证券的概念以及证券的概念体系;其三,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证券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证券立法的主要内容。本部分主要探讨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证券立法中的三个问题:其一,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包括股票发行条件,股票发行程序;其二,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其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这些制度是中国近代证券立法中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目前我国证券法规中的核心内容。这一时期的相关证券法规相对简单,但是简单规则的背后却是证券市场发展几十年的经验与教训的积累,如目前证券立法中的非常重视的信息披露制度,我们同样可以在这一时期的证券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第三部分: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证券立法评析。本部分着重就清末民国时期证券立法的三个问题进行探析。其一,清末及北洋政府证券立法的特点;其二,证券法律实施状况和效果;其三,由“民十风潮”看清末民国证券立法的经验教训。通过对民国十年“信交风潮”的分析探讨民国时期证券市场与证券立法的互动关系。本人认为:在不规范的金融市场中,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往往会被扭曲变形。而这种扭曲变形又成为人们对市场规范化认识的契机。其四,清末及北洋政府证券立法的历史启示及现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