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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中小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扩展。尽管整体而言中小企业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一些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如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环境、侵害劳动者权益、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等行为仍时有发生。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某些中小企业在损害了社会利益后拒不承担或者推卸责任的事件,某些中小企业利用法律规范的欠缺谋取利益而不顾自身责任的现象,都反映出一些中小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不考虑社会利益相关者的现象仍较多存在。同时,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也反映出仅在道德层面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够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成为必要。将“社会责任”这一道德层面的话题“法律化”似乎很难实现,但在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体现在具体立法、司法和执法环节,这就使“社会责任”的“法制化”成为可能并反映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中。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为雇主、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为利益相关者承担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责任。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基础薄、能力弱,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较为欠缺主动性,而我国法律针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存在缺失,导致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规制与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规制没有区别;在司法上没有给中小企业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而执法不严形成法律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相对困难。因此要明确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原则,进而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构建以公司法为核心和基础、各部门法配合实施的具体执行的立法体系。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加强政府扶持和鼓励,建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标准,同时严格执法,规范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