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法律构造——以范氏义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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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是家国同构的宗法一体化结构,宗法家族与封建帝国是一对同构体,具有强大的同构效应,成为中国封建王朝修复机制的核心,而宗法家族也成为生成帝国秩序的模范单位。然而,唐宋之际,宗法家族制却出现了严峻的危机,几近废弃,而以范氏义庄为代表的新型宗族的出现,开启了自宋以降宗族重建和复兴的历程。  范仲淹所创立的范氏义庄在中国宗族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义庄是在唐宋之际经济形态的变革、政治治理结构的转向、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宗法复兴思潮中应运而生的,它没有严格沿袭古制,而是对传统宗族结构加以改造,形成了新的宗法模式。  以历经十余次修订的《义庄规矩》为内部基本法,以儒教国家的律令仪礼为外部法源,范氏义庄形成了复杂缜密而极具生命力的宗族法律构造,建立起了以保障族人的财产性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仪礼性、组织性权利为主旨的权利分配模式,形成了内生性权力、功能性权力、体制性权力相互交叉制衡的权力配置格局。  在独特法律构造的支撑下,范氏义庄克服了科举官僚制下身份的一次性和家产均分原则下财富日益稀薄化的难题,成功实现了官僚士大夫的累世再生产和宗法家族的长存不堕,成为古代中国宗族的模范样板。在社会层面,义庄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拓展着自治性的空间,在国家层面,以范氏义庄为代表的族谱、祠堂、族产三要素齐备的宗族形态,修复了作为家国同构的封建帝国之根基的宗法一体化机制,使得宗族稳固地成为帝国秩序生产与扩展的载体和社会整合的基本单元。因此,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对宗族的态度也表现为支持与弹压的双重变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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