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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没有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尽管如此,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更具隐蔽性,经常性,危险性,导致相对人或是公共利益在“无形”“无为”中遭受巨大损失,如重庆开县井喷、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等等。一个个残酷的事实呈现在眼前,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通过五部分来分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理论该部分研究了我国和西方国家的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其中重点分析我国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存在争议,笔者详细分析了各种不同定义的长处和不足,得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其作为法定义务的违法状态。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借鉴了美法德日等西方国家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为我国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同时笔者通过四方面阐述了我国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如存在法律、司法实践中的肯定因素、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等。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对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是存在争议的,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笔者采用的是“五要件说”,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法律依据要件。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该部分主要分析了影响国家赔偿责任大小的因素,即主观思想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对危险的可预见性和阻止可能性。另外,第三人过错和受害者过错,也是影响国家赔偿责任的因素。第五部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在该部分笔者提出自己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寄望通过明确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扩大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围、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尽管不一定十分成熟,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期待我国尽早构建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