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司法改革研究(1906-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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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王朝的天朝大国梦被打破,国门由封闭走向开放,伴随着西学东渐的过程,西方先进的法学思想也传入中国,其结果就是中国司法近代化的改革,清末的司法改革就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虽然清末司法改革是不彻底的,不能实现真正的法制,但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而地方司法改革,作为清末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地区地处中国北疆边防重地,偏远闭塞,四季明显,冬季漫长而寒冷,具有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清代以来就作为内地官员发配和犯人流放的地方,又是日俄长期觊觎之地,在这里进行的司法改革,具有一定代表意义。新式的审判制度、新式的检察制度、新式的诉讼制度的改革都是法制走向近代化的产物。在这样一个长达几千年封建国度里进行法制改革,不仅不会一帆风顺,还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清末司法改革毕竟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探索过程,对民国以后司法改革都具有深刻的影响。本文从清末至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角度出发,以黑龙江地区的司法改革切入点,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狱政管理的改良、以及民国初期对清末地方司法改革继承和发展过程进行探索研究。本文首先从清末新政之前的司法制度分析开始,因为黑龙江地区比较特殊,黑龙江地处中国北疆边陲,地处荒凉偏僻和人口稀少。司法的案件不多,所以就由所设黑龙江将军兼司法的管理权,司法行政与审判不分立。1896年,中俄两国签订了《中俄密约》,使沙俄攫取在黑龙江地区修筑中东铁路的权利,在铁路附属地内实行俄国的司法制度。其次,以清末司法改革和东三省司法制度改革为背景,探讨黑龙江地区的司法改革过程。主要包括司法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能、司法人员经费、狱政管理的改良、法政学堂与律师制度的确立,探讨黑龙江地区司法近代化历程。第三,从清末黑龙江地区的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改革出发,探讨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革新,审判和检察机构重组、审判等极、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划分。以及对后来民国初期北京政府在法制改革方面的深刻影响。第四,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主要研究司法机构及其职能、司法人员经费、狱政和律师制度的完善。俄国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收回铁路附属地的司法权,取消俄国人享有的治外法权。第五,对黑龙江地区司法改革的评价。通过对黑龙江地区的司法改革来窥视整个清末法制近代化影响作用,司法改革光靠制度的革新是不够的,无法实现真正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还需从当时的清末民初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以及当时人们的法制观念意识的转变等各个方面认知,虽然清末民初地方司法改革是有很大局限性,但毕竟是中国由传统封建国家迈向近代法制国家的开始,也留下了一些改革成果。增强人们法制观念意识,这都是值得肯定的。并且对于如今的司法改革却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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