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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地区是黄河文化的典型区域,其低产、多灾的旱作农业特点和多姓聚居、数家大族并存,土地占有阶层严重分化等人文社会特征,导致了乡村政权可以在几大族姓中流转,而非集中于一人之手,同时以土地占有为核心的乡村经济关系的划分,使得土地占有数量多的地主豪绅成为了乡村中的领袖人物。二十世纪前半期华北地区的乡村社会有两种乡村领袖:一是村长、保长等担任公职的正式乡村领袖,一是虽未担任村内公职人员,但仍可以主导乡村事务的非正式乡村领袖,如乡绅等。这两种乡村领袖都充当了乡土社会的控制力量,是乡村共同体的核心,对乡村共同体的秩序和规范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乡村领袖的选举虽名义上是民主选举,但实质上有名无实,大多掌握在拥有大量土地的人手中。从客观条件上讲,缺乏土地的农民经济地位低下造就了他们对政治冷漠的性格;从主观条件上讲,地主豪绅拥有土地、宗族支持、学识、声望、能力、空暇时间等资本,尤其是有土地资本这一最关键、最重要的资本。这两个条件就使得他们拥有了以经济地位谋求政治统治地位的优势。并且,其他象征资本也都以土地资本的占有为前提,才使乡村领袖有充足的资源去关注和解决村庄内外的事务,从而能更好的把握乡村共同体的治理。另外,乡村领袖在村庄中具有核心权威地位,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去建构整个乡村社会。对内,乡村领袖进行苛税抵制、慈善、交通、教育、调解纠纷、仪式事务的领导;对外,乡村领袖以本村利益为核心来进行村外关系的经营,这些都说明了他们是一村之长,从各方面来把握和维护村民个体和村庄的整体利益,从而使农民接受领导,团结凝聚在一起,实行以乡村领袖为领导核心的乡村共同体治理。总之,笔者以二十世纪前半期华北地区典型村落为考察对象,从农业生产条件及乡村人文社会特点、乡村领袖的充任资本、选任条件和乡村共同体治理的表现四个方面来分析土地占有、乡村领袖与乡村共同体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乡村领袖是乡村共同体的核心,而乡村领袖的产生又以土地资本的占有为前提的结论,同样也证实了华北地区乡村共同体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