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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形成的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契约法律制度,在施行二十年后,虽在祖国大陆被废止,但在台湾地区却继续延用了五十年而未作修改,并日益引起大陆法学界的浓厚兴趣,这一现象表明该制度在很多地方必有其可取之处。研究现行合同法律制度与南京国民政府契约法律制度,在比较中发现异同并予分析评价,能够总结我国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借鉴吸收旧中国契约法律制度的合理因素以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另外,通过对这两大形成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并结合契约法理论的发展、立法背景、立法思想、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分析,从中找出造成这两大制度异同的原因,对于法制史的研究也是有重要意义的。最后,通过比较来了解研究两大法律制度也有助于海峡两岸交流与互相理解。以上数点便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WP=3>限于篇幅,同时也为突出重点,本文并未面面俱到地对两大法律制度的各个部分进行逐一比较,而是采取了点面结合的方式:即在对两大法律制度进行总体比较得出一个完整印象的基础上,选取了其中最重要并且差异最大(因而最具比较价值)的二个部分进行详细比较,最后再集中进行原因分析。文章除引言、结束语外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总论分四节,是对两大法律制度的总体比较。第一节解决了因概念上的差异而带来的可比性问题。第二节是从立法背景角度作出的宏观比较分析。第三节着重从结构上进行总体比较。第四节则从具体制度上对两大法律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得出两大法律制度相似多于差别的整体印象。第二、三章比较研究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二个重要部分,即合同履行与合同不履行的后果(违约责任)。第二章分四节比较了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约定不明确时的合同履行规则以及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分四节比较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违约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等。通过比较研究,本文对两大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合理之处与缺陷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提出了扩大代位权、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规定清偿抵充制度、准违约金制度,以过失相抵规则替代减损规则等一系列进一步完善现行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同时也为第四章原因分析奠定了论据基础。第四章在第一、二、三章整体及部分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对于两大法律制度的相似提出了四项原因,即合同法律规范较强的普遍适用性、现行合同法吸收借鉴西方与台湾的成熟法律规则、法律渊源相同以及不同立法思想的相对作用带来的影响等。对于两大法律制度的差<WP=4>别也提出了五项原因,即不同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的经济政治制度、对大陆法及英美法的继承吸收程度不同、对契约法理论的消化程度与制度表现不同以及各自特殊历史背景带来的旧体制与旧传统的保留等。对于上述各原因,文章均作了详尽的分析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