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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实施后造成的已知和未知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制度。作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开展的后续评价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规划环评与规划过程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预防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仍然存在诸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效果不理想、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标准较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深入探研制度完善的理论支持及具体路径。回复力原则是指在生态系统受到外来污染、破坏或威胁时,可以重新排列组合其系统内部结构,并自动回到原有状态和质量应当秉承的基本准则。回复力原则强调生态系统内部自我调整能力的实现,强调生态系统保持可持续发展应当具备的最优状态,强调立法对生态系统保护应当达致的最优目标。我国现有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价标准和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侧重通过对生态系统外在环境的保护来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而对通过生态系统内在能力的保有来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不足,回复力原则的引入能够弥补这一缺憾。本文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现有问题以及所研究的成果出发,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基本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创新性提出“回复力”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中的适用,从“回复力”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生态属性出发,提出了应该遵循以回复力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高标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审查标准和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回复力原则的一般解读。该部分从回复力原则提出的背景、概念、特点、回复力原则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原则的联系区别,以及回复力原则提出的理论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对回复力原则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检视。该部分通过对现有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的梳理,总结出我国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中仍然存在着开展跟踪评价的效果不理想、跟踪评价标准较低、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回复力原则引入跟踪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回复力原则引入的必要性体现在它弥补了预防原则等现有原则的不足,对我国跟踪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回复力原则是与国外新近的研究理论相契合,因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同时具有技术上的可支持性。第四部分是对美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概览及启示。该部分通过对美国跟踪评价的评价指标以及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借鉴,启发了我国应当提高跟踪评价制度的评价标准以及完善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第五部分是基于回复力原则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完善。首先,将回复力原则确立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立法原则,使其与我国预防原则等原有原则相协调,从而共同建立起一道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屏障。其次,将回复力原则作为跟踪评价的评价标准来弥补跟踪评价标准较低的问题。最后,将对生态损害的救济的范围扩张到回复性生态功能损失的填补,从而健全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和承担范围,将生态修复作为主要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把生态服务功能纳入到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