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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代理制度例外制度的表见代理制度,本不属于有权代理,却被法律赋予了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不论是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还是英美法系的不容否认代理,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功能都几近相同。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法学界不同观点与学说加以评析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表见代理制度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笔者就本文各部分的主旨作了简要的阐述:两大法系表见代理的理论基础相异,但功能相近;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体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对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理限制;应对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作比较分析,才能正确认识其不同的功能价值。
在第一部分,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对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之上的两大法系表见代理本质上的不同认识,实际上是认识问题的侧重点不同。同时,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进行了评析。认为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选择利弊共存,有必要对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进行限制性解释。
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就信赖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学者对信赖利益的界定多侧重于从合同的角度,实际上,信赖利益的保护不仅局限于合同领域。由此,不应仅从合同的角度,而应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对信赖利益进行界定。本文进而指出,表见代理制度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一是基于诚实信用,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本文第三部分则重点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对学者多种观点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指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完备,是对善意第三人与本人利益平等维护之必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为: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本文在第四部分中,对表见代理制度与善意取得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婚姻生活中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考察,指出,在日常生活领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但对于非日常生活领域,应排除对表见代理的适用。
在结语部分,笔者就全文的写作思路作一总结,并将文中的一些观点作了简要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