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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恐怖主义在我国呈活跃态势,打击恐怖主义成为社会治理的紧要任务,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打击恐怖主义作出了积极回应,表现为刑法规制的前置化。前置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弥补了传统刑法应对非传统领域的恐怖主义犯罪事后打击的无效性。然而,前置化的刑法规制并不成熟,存在法益概念抽象化、刑法目的工具化、归责要求降低化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协调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犯罪圈过于扩张,侵犯公民自由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的前置化进行研究。对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研究,在理论方面,论述前置化刑法规制的正当性、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建议,分析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原因、潜在问题,提出限定前置化立法的方案,丰富了刑法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模式,为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的立法提供理论参考;在实践方面,为司法者在适用前置化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全文共三万余字,分四个部分,主要从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现象解析、正当性分析、问题剖析和限度明析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现象解析。该部分主要依据国内外学者对刑法规制前置化的观点,对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概念、类型和特征三个层面进行阐述。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体现为恐怖主义犯罪法益保护提前化和刑事处罚前置化。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类型包括独立预备犯和非法持有型的抽象危险犯。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表现出法益概念抽象化、保护阶段提前化、立法目的预防化和犯罪范围扩大化的特征。第二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正当性分析。该部分主要从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的前置化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是刑法社会机能的自身转变三个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前置化的恐怖主义犯罪立法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的对危险的防范,所以具有正当性。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的前置化体现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契合了打击恐怖主义要避免严重危害后果、遏制恐怖主义态势蔓延的现实需要,因此具有正当性。恐怖主义犯罪前置化的刑法规制,弥补了以事后打击为机能传统刑法打击非传统领域犯罪的无效性,是刑法社会机能的自身转变,因此具有正当性。第三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问题剖析。该部分主要对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在立法中表现出的变化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剖析。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保护前置化突破了传统刑法体系,具体表现法益概念抽象化、刑法目的工具化和归责要求降低化,可能与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谦抑性原则和危害性原则相矛盾;另一方面,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的前置化导致刑法体系内部以及《刑法》与其他反恐法律不协调,也可能导致犯罪认定时范围过广,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保护前置化的限度明析。该部分主要从明确法益保护的限度、坚持刑法保障法的地位、坚守刑法危害性的边界、完善法律体系的协调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在明确法益保护限度方面,要坚持法益概念的批判功能,同时运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对需要立法的条文进行补充评断;在坚持刑法保障法的地位方面,坚守刑法的补充性作用,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在坚守刑法危害性原则方面,要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结果,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实质判断;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分别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适用进行限定。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的前置化,是刑法为应对恐怖主义这一非传统犯罪而出现的转变,前置化的立法更加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可以实现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防控。但是,前置化的立法尚不成熟、前置化的边界极不明确,极有可能突破刑法干预行为的边界,要对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的边界进行明析。另外,恐怖主义犯罪刑法规制前置化,可能只是刑法体系性转变的一部分,对刑法体系转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