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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中国内地与香港间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就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从整体上看,两地间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还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两地在司法协助上的进展较为缓慢,而目前学术界对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主体等问题仍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对司法协助的研究也多从具体制度的层面进行论述。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极为必要。本文试从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理论入手,分五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问题。笔者首先通过对区际和司法协助的分析,厘清区际司法协助的内涵和外延。重点说明,区际司法协助具有“协助”性,因此不需要外法域协助的那些涉外诉讼活动不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同时,笔者认为,九七回归之后,内地和香港间司法协助的性质由国际性转变为区际性。 第二部分,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接着对我国内地和香港间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的种类进行介绍和分析,指出国际条约、示范法、内地法院的总结性文件不能成为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本部分分别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仲裁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领域司法协助的现状进行了总结。 第四部分,两地间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两地间司法协助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两地司法协助存在领域少,范围小,效率不高,缺乏协商协调机制等问题。当然,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两地法律文化的差异;二、司法体制的差异;三、具体法律规范的差异;四、经济因素的影响。 第五部分,完善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构想。为了完善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我们应该坚持下列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灵活、简便、高效原则,参照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原则,求同存异、循序渐进原则。应当加强两地间的沟通和交流,增强诚意和信任,应当在立法技术和协商合作机制上有所创新。立法技术方面,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通过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