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猥亵儿童类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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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行为是行为人利用网络胁迫他人裸聊、拍摄裸照来刺激和满足自身性快感的行为。该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骆某猥亵儿童案、沈某胁迫他人QQ裸聊案、姜某猥亵儿童案显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检察院与法院、法院内部、不同法院之间都存在不同的意见,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网络猥亵行为能否作定罪处理、网络猥亵行为应定何罪、网络猥亵行为的既遂标准。基于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将网络猥亵行为定罪处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精神的要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犯罪论处。同时将该类行为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畴,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性权利保护。第二,网络猥亵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名的构成要件。网络猥亵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猥亵行为的要求,且行为人也具备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故意内容,网络猥亵行为应定为猥亵儿童罪。第三,主张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应属工具不能犯未遂的观点难以成立。骆某的行为应定为猥亵儿童罪(既遂)、沈某应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姜某的行为应定为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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