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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规制作为政府经济调控职能之一,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对历次金融危机的救助和治理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我们对政府之手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和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危机来临时,政府大规模的救援计划和重振经济的政策措施仍然是危机机构的救命稻草。所以对政府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我们基本达成了共识,那就是虽然政府也会失灵,金融规制的种种政策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我们仍然需要动用社会的必要资源去纠正市场失灵造成的各种不合意现象。金融规制按阶段不同,划分为事前规制——预防性规制,事中规制——经营性规制,事后规制——退出规制。在以往的金融规制实践中,我们过于重视了金融规制部门的事前规制职能而忽略了金融规制的事后职能。虽然事前规制和事中规制很重要,但从某种意义来说,事后规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是整个金融安全网的最后环节,对个别问题机构处理不当将会导致“传染效应”,局部危机会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危机。结果会造成债权人心理恐慌,打击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拖累经济体系的运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是政府微观经济规制职能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防范问题机构退出造成的金融体系动荡,维护金融稳定,从而保护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金融规制部门根据自身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手段,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进行规制。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符合标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和市场退出措施。研究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的理论框架包括:规制部门、规制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三个层次。规制部门是处置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的权责机构。规制体系包括规制目标与原则、规制手段和规制措施等。法律法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中有重要的作用,是整个规制的依据和标准。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可以有效约束和规范被规制者的行为。同时,法律法规对规制部门的行为也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目前的金融规制仍然存在着“跛行”态势,一方面,我们过于重视金融机构的进入规制,为金融机构设置了严格的市场进入门坎;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受国家信用保护,金融行业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竞争不足。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较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退出市场,加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规制部门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危机出现时,往往不知所措,只能层层上报,逐级请示,最后延误了退出的时机。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和措施,规制部门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在“维稳”的一元目标下,采取封闭处理的方式,不计成本的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拯救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做的结果导致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信任。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中国的金融规制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过程。其中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由于利益集团的目标函数并不一致,所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表现为复杂的利益交织和利益冲突现象。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微观主体,必然要经历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出现危机导致破产也会是正常现象。金融规制部门不能被动应对,而应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主动出击。因此,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对于当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改革应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为目的。以透明、及时、依法和审慎为原则。同时,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成本收益为衡量标准。首先,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制。要改革现有规制部门机构设置模式,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体,其他权责机关为辅的规制组织机构模式,重点发挥人民银行在退出规制中的核心作用,加强规制部门间协调,建立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交流和共享。其次,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系。按照事前规制、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的标准,建立包括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规制体系。再次,完善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退出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追查力度。最后,要加强规制环境的治理和完善。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出发,努力营造和谐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