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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国家考试已经成为公民获得高等教育、职业生涯的重要节点,考试对于公民个人的意义已经不仅仅是对个人受教育水平的衡量工具,更是个人获得高等教育资源、就业机会的平台和契机。因此国家考试的进行能否公平、规范,对个人学习和职业生涯有着很大的影响。只有保证了国家考试按照规范进行,人人都能遵守考试纪律,才能凭借真才实学享受相应的教学资源和就业机会,并且使国家选拔出名副其实的人才;相反,如果国家考试中不断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实施作弊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国家的考试秩序。因此,随着考试作用日益重要,对国家考试作弊的规制,已经从对作弊者个人道德自律约束的层面,上升到对他人权益的保障和对国家考试秩序的维护。对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本文讨论的便是对在这一背景下,新增的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一罪名的立法过程和此罪入刑的意义进行分析,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何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准确认定进行分析讨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了一条规定,作为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即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以这三个罪名针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作为重罪排列在先,并且在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往往同时存在着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和代替考试的行为,因此,本文选择了新增的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一罪名作为研究对象,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首先,确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适用的前提,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何认定。在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国家考试的内涵和种类,国家考试的社会功能进行分析,继而分析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两个特征。其次,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中“组织”行为的分析,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这一犯罪。在这一部分,着重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组织”的内涵和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区别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再次,本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构成要件中“考试作弊行为”加以分析。在这一部分,采用分类研究的方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罪中“考试作弊行为”的内涵和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和论证。同时,从上述讨论过程中,通过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行为的比较,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讨论分析本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的需要把握的要点和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