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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帮助犯概述,由温州的哥案引出帮助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标准,进而分析当前我国帮助犯的概念、与正犯的关系及当前我国帮助犯成立的通说观点和法律规定。第二部分第一节从帮助犯入罪依据与标准展开,在帮助犯入罪依据上,引入了德、日三种观点:责任共犯说、违法共犯说和纯粹引起说。责任共犯说认为帮助犯强化了正犯意图,着眼于行为人本身的恶性,忽略了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有陷入“心情刑法”嫌疑;违法共犯说重视帮助行为违法性,但是忽略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重视行为无价值而忽视了结果无价值,与当前我国以结果无价值构建的刑法规定不符,不具有可取性;纯粹引起说以最小从属性说为基础,兼顾行为违法性和人身危险性,认为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也有从属性,具有合理之处。第二节对帮助犯入罪标准探讨,对利益权衡说、主观·客观考虑说和社会相当性说进行简要概述与评析。第三部分为认定我国帮助行为实质违法性认定需要以社会相当性为标准。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帮助犯成立条件的具体构建,以三阶层说为基础,第一要帮助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以实行行为存在为前提、行为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人明确认识到正犯犯罪意图;第二是认定帮助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中对法定和超法规两方面排除具有形式违法性而缺乏实质违法性的帮助行为;第三是认定帮助行为人具有有责性,从刑事责任能力和期待可能性两方面分析,最终完成帮助犯整个认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