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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工智能发展已经被推上了国家层面的议程战略,国内的机器人产品在许多领域已实现重大突破,关于制定人工智能发展法的议案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国际对机器人的研究也进行的如火如荼:沙特已经承认机器人的法律独立人格,欧盟也出台草案建议设置机器人有限人格。机器人靠自身的算法在运作,有其自身独特的运作程序,它的特殊性导致了许多新的侵权情形出现,更隐蔽、更让人难以发现和举证,甚至可能更具破坏性,让人们防不胜防,如此,对于机器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机器人产品发生侵权事故的时候,无论是简单地直接让侵权机器人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抑或让该程序的开发设计者承担责任,都存在不合理性,必须区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形;而若不存在产品缺陷,损害赔偿又该如何确定,更亟待确定。无论是什么情形的机器人侵权案件,案件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因果关系如何确定、现行法律的归责原则是否适用、责任形式如何确定都非常困难。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机器人侵权特殊规定,若发生机器人侵权事故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规则时,就只能机械地按照现行法律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规定、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部分规定,特别是机器人产品管理者只承担过错责任的部分,都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才能做到与事实相一致,最终真正能够助力我国机器人产品行业的发展。虽然已经有许多学者提出要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并提出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仿佛已足够完善可成体系。但笔者认为,现今构建独立的机器人产品侵权责任制度,考虑到经济效益与维持法律稳定及可预见性,都并不现实;笔者依托现有的侵权法规范,尽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机器人产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问题,并提出完善现行《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部分中关于侵权主体及相应的归责原则的建议,并论证了技术中立原则后替代责任的可适用性,最终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机器人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所有人、使用人,即管理者应当对机器人产品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分为六个部分来阐述,第一章与第六章是绪论与结语,而第二章主要介绍智能时代机器人及机器人侵权的新特征及机器人侵权案件面临的法律挑战;第三章主要通过对现有各个机器人主体学说分析我国现今机器人法律地位应当如何;第四章对缺陷机器人致害的产品责任进行分析,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相对应的归责原则,最终形成产品责任的分担机制;第五章进行机器人致害的替代责任分析,阐述机器人所有人、使用人替代责任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