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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象征着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全面正式地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这一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盛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一些独立董事成为“花瓶”,一些沦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帮凶”,还有一些则选择在危难时做“逃兵”。如何有效激励独立董事,促使其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英美发达国家,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依靠声誉激励,声誉激励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 为了探究独立董事声誉市场的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选取了2004-2009年被监管机构公告违规的上市公司,并以此为基础,手工搜集违规公司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利用市场模型,以违规公告(-200,-10)天为估计窗,分别以违规公告(-1,0)、(-2,2)、(-5,5)天三个时间段作为事件窗,利用违规公司和独立董事关联公司在违规公告前后的股票非正常报酬来考察独立董事声誉受损的市场反应,研究声誉变化对独立董事关联公司价值的影响。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声誉受损对独立董事的惩罚机制:一方面会影响他们未来能获得的独立董事任职机会,另一方面会影响他们年均的独立董事薪酬。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是通过对比违规事件发生当年独立董事的独董席位兼职数量以及年均独董薪酬和事件发生后三年的独董席位兼职数量和年均独董薪酬。最后,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从独立董事个人因素、董事会因素和公司因素三个层面考察声誉机制对独立董事的惩罚力度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研究发现:(1)独立董事在违规事件中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未来三年经济利益的受损情况越严重;(2)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或者社会地位越高,其声誉惩罚力度也越小;(3)独立董事现在任职公司的业绩越好,市场对独立董事的评价也越高,其因为上市公司违规而遭受的经济利益净损失也越小。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检验声誉激励的存在性,为研究独立董事的监督行为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