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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自此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为大家所熟知,社会上掀起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自2006年至今,国家已颁布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市县级名录更多。入选各级名录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好的契机,特别是旅游开发的契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它在各类旅游产品中颇具吸引力,这就不可避免激发当地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热情。不过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开发的经济效益,对如何实现非遗的可持续发展重视不够。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征和传承现状,对其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是目前公认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和传承方式。对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在为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提升了民族的文化自豪感,有力的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在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却存在着盲口开发、滥开发等现象,结果是非但没有促进传承和保护,反而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是十分稀缺和脆弱、需要保护的;作为旅游资源,则是非常具有吸引力,需要开发的。但是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宜进行旅游开发,而且其开发方式也会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而有所不同。因此,辨别出哪些适宜进行旅游开发,哪些不被鼓励用于旅游开发,以及哪些虽可以进行旅游开发,但是需要慎重管理的,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是保护和旅游开发上的理论研究,定量方面的研究尚属少见。专门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宜性评价的定量研究,更属罕见。本文试图通过建立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模型,来规范广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
本文根据目前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现状,在总结众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和适宜性评价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提出了36个指标因子。通过专家访谈和专家问卷对指标进行反复筛选和修正,并最终确定了33个指标因子,建立了由开发潜力、开发条件、利益相关者因素和开发效益四个因素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适宜性评价模型”。最后以广西手工技艺类中三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应用适宜性评价模型,进行旅游开发适宜性比较分析与评价,以期为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提供若干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