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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机下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迫使我们不断思考政府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政府的环境责任最终会落实到个人——公职人员身上。面对难以破解的现实困局,传统的行政问责制度,在追究公职人员环境行政责任方面,已逐渐捉襟见肘。因此,不断有学者提出仿效“法官错案终身追责制”,建立公职人员的环境行政终身问责制。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已建立起适用于本地区的终身问责制度,或针对领导行为,或针对重大决策。但是,终身问责自诞生伊始,就面临着一种矫枉过正的顾虑。对此,笔者认为,相较于“终身”这一概念的模糊性,责任的追究时效更具有实践操作的可能性。基于此,本文将对公职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时效问题进行论述。首先,通过论述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环境危机下的社会矛盾,指出社会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其原因在于某种社会软件存在不足。作为最重要的社会软件,同时也是最为强力的社会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应对上的力不从心,甚至反过来加剧了社会问题的愈演愈烈。在观察、思考了这些社会现象和现实问题之后,笔者认为,关注公职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时效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其次,笔者对公职人员、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时效进行了概念梳理,以确保建立一种更为直观的理解,并且指出,与终身追责的模糊性和现实阻力相比,明确基本要素的时效制度更具有实际意义。在制度的理论支撑方面,时效价值理论,为我们揭示了时效的独特合理性和说服力。可持续发展、环境正义与公众参与,为我们回答了时效与环境法学之间理所应当的契合性,而行政学、经济学上的不同理论维度,则在多个侧面证实了其存在的必然性。然后,详细论述了当前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时效的制度缺陷,指出行政法律的时效存在着期间过短、事项范围狭窄等问题;而环境法律虽然明确环境行政主体应承担一定环境行政责任,却忽视了对责任的承担进行一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从而使责任承担显得如同纸上谈兵。相对于环境问题的潜伏性和高危性,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因此,确立公职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时效制度迫在眉睫。最后,对照前文,笔者根据时效的三大要素内容,并结合环境问题的某些特性,初步设想了建立公职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追究时效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制度的适用、时效期间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