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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污染、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它具有累积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环境侵权对民事权利制度产生着重大影响。各国环境侵权法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从传统环境法脱胎而来。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法主要从妨害行为法发展形成的。日本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则是起源于公害的无过失责任制度。各国环境侵权法律制度中,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已成为通制。在民事救济上,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排除侵害,其中,在排除侵害的适用上,各国都带有浓厚的利益权衡色彩。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侵权法起步虽晚,但体系已初步形成。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民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及单行法、法律解释等。我国环境侵权法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最先是由《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三个条件构成的。其中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是构成环境侵权的前提,因为合法行为不能引起民事责任的产生。环境侵权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五种。我国环境侵权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同时也存在着体系不协调、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法和环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修改,使我国环境侵权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在环境保护事业及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