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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适用频繁但又充满争议的罪名,一方面,非法集资事件频发,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同时积聚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该罪名中涉及的诸多概念,如“公众”、“存款”等没有明确的内涵,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倾向对其做扩大解释,使该罪有向“口袋罪”发展的趋势,成为了悬在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从事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本罪不仅发案数量近年来居高不下,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从民间借贷到投资理财,从民间“会”、“社”到互联网金融,似乎都有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红线”,但关于本罪具体行为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却是争议不断。2011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特征归纳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并以这四个基本特征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主要依据。本文的主要写作目的在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进行分析,并据此探讨实践中民间借贷、P2P网贷等融资方式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标准和界限,最后对完善该罪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能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认定上的若干问题,可分为四个小部分:第一小节主要分析“非法性”特征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行为主体的非法性和行为本身的非法性,并分别对二者进行分析;第二小节主要分析“公开性”的界定问题,提出“公开宣传”行为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口口相传”等方式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手段需要具体分析、虚假宣传不是判断“公开性”的依据等;第三小节主要分析本罪中关于“利诱性”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利诱性”特征所包含的“有偿性”、“承诺性”、“对价性”三个方面,“存款”的概念与特征,融资目的与资金性质的关系,融资方式和用途对集资性质的影响等;第四小节主要分析“社会性”的相关问题,分析了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两个维度对社会性的影响,提出了特定多数人同样可能具有社会性的主张。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限,可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小节主要介绍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分析两者在四个基本特征上的相似与区别;第二小节主要分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共性和特点,指出“还本付息”是变相吸收行为的核心,并与商业信用融资行为作了区分;第三小节介绍并分析了P2P网贷这一新型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分别从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两方面对其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就如何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适用给出了建议,可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节主要建议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相关概念做进一步明确,如“公众”、“存款”等,以准确适用该罪名,避免司法机关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第二小节主要建议适度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从应然与实然角度论述了本罪当前被扩大适用并且与金融市场化发展的现实相冲突,过度加重集资人的责任造成罪责刑不匹配等问题,主张在法定范畴内适当限缩适用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