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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环境权益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日增多,理论上,多数学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尝试采取设立环保法庭措施,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在当前情况下困难重重。究其原因,笔者以为,这是学界很少关注环境公益诉权。现实中人们因为或不具有环境诉权或不懂得如何正确行使环境诉权保护自已和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狭义诉权一般指民事诉权,随着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狭义诉权已经不能涵盖所有诉权的内容,于是环境诉权这一新型诉权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其中,环境权诉权是环境诉权的核心。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进,民事诉讼是动态的,诉讼理念一直被更新。因此,公益私益的二元保护机制被打破,公益救济也可用诉讼方式完成。笔者主要在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和英国法务长官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权。因为环境权是环境诉讼的基础,是环境诉权的根基。笔者以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宜居环境的法律权利。在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主体资格上,突破“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赋予公民个人、环保团体组织、环境资源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权,鼓励并刺激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上,又主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完善及专门环境审判组织即环保法庭为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运行提供场域。 笔者以为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理论研究将会打开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崭新的局面,使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决心更加坚定,司法应对更加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