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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的普及率大为提升,尽管在前几次科技革命的进程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但经过几十年的奋起直追,中国在移动互联领域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整个中国社会正在跨越式地向大数据时代迈进。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无论生活、工作还是学习,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使用频率相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在社会交往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虽然可以给政府相关机构的公共管理带来便利,但也为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利用个人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相信大部分人通常会有这样的经历:手机中总是不时收到一些商品打折、房地产中介、信用卡办理、保险推销等类似服务的短信息或者相关内容的骚扰电话,令人不胜其烦。更为重要的是,这已对我们的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2016年8月21日,18岁的临沂罗庄女孩徐玉玉因为一通诈骗电话骗走家人辛苦一年攒下的9900元学费,在报完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不幸离世。该事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反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在修正案中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全新的罪名被添加在了第253条之后。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修正,暂时填补了我国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区域,意味着我国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终于在意识层面有了质的飞跃,终于跟上了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了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适用的难题。前置性法律一直处于孕育之中,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与匮乏,造成司法实务中我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什么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非法获取的认定、客观事实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分歧。如此碎片化的认识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被割裂为不同部分,难以站在一个高度对其进行整体性的把握。因此,为了确保在司法实务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有效适用,有必要对其进一步探讨。本文除引言和致谢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描述。主要分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学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对国内相关的学说进行了介绍;第二个层次通过对前人理论的理解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第三个层次将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进行了辨析。第二部分对国内外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概况进行了介绍。分为国内立法概况与域外立法概况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对国内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第二个层次主要对美国、欧盟、荷兰、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的立法概况进行了描述。第三部分对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方面进行了研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罪过等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将犯罪客体分为了两个部分,分别从处分支配权益和国家对个人的管理秩序两个方面对客体进行了介绍;第二个层次从犯罪主体的类型与犯罪主体呈现出的新特征对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介绍;第三个层次对本罪中的出售行为、提供行为、窃取行为、其他行为进行了介绍;第四个层次对本罪的主观罪过进行了简要的表述。第四部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分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对“非法获取”的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对具体数量的认定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通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进行了列举分析,然后提出了自己对于本问题的理解;第二个层次对非法获取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列举,然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理由进行了阐述;第三个层次从情节严重的常见分类,理论界对于情节严重的不同学说,司法实务中对其把握的要点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第四个层面对实务中对信息数量的认定进行了介绍,分别介绍了实务中认定困难的原因与认定困难的解决方法。第五部分对本罪的存在的部分缺陷与完善建议进行了介绍。分为本罪的部分缺陷与对本罪的完善建议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主要介绍了本罪的部分缺陷,第二个层面从对前置性法律进行完善,对客观行为的局限性进行完善,加强对持有个人信息机构的监管,加强解释工作以确保条文的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对本罪的缺陷进行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