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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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的财产价值日渐凸显,在现代经济中越来越表现出其优越性,那么随着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化,债权能否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参与到公司资本的运作中来,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允许债权出资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经济资源,而且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债权本身固有的特性,允许债权出资也存在不利得一面,这也是许多学者对债权出资持否定态度的一个主要原因。如何扬长避短发挥债权出资的有益一面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时下人们关注债权出资的一个重要话题。在我国实践中,债权出资正在普遍存在,但是相关法律却没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其进行的研究也很少,本文从债权出资的概念和分类入手,采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债权出资的概述。首先,对债权出资的概念进行界定,接下来简要的叙述了债权出资的分类,目的一是为了服务本文的写作,二是为了交代清楚本文的主要探讨范围即主要是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这两类债权出资的研究。其次,通过对债权财产化实现过程的论述,文章认为,债权财产化的实现是债权出资的一个前提条件;债权由手段到目的的转变,以及人们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债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优越的地位,这个优越地位凸显了允许债权出资的必要性;公司法整体上属于私法,当然应当奉行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股东投资自由和公司筹资自由的保障。最后,分别对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前者借鉴的是民法上债的意定抵销原理和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后者借鉴的是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原理。第二部分主要对债权出资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对资本信用的重新认识,我们发现资本信用理念在实践中却常常是失效的。事实上,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静止的,后者是动态的,真正对公司债务起担保作用的是公司资产。于是文章提出,摒弃传统的资本信用理念,树立资产信用理念,资产信用理念为债权出资的可行性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出资现物的适格性进行了分析,目的在为出资债权的适格性提供一个参照标准,接下来对出资债权的确定性、现存性、评估的可能性以及可转让性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国外债权出资的立法进行了考察,得出结论: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并且这种出资形式多发生在公司重整、增资等情形下。通过进一步反思之后,笔者认为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受授权资本制度的影响对债权出资的大多持许可态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受严格法定资本制度的影响对债权出资大多持原则上禁止例外许可的态度,但是通过对两种资本制度的比较分析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债权出资的解禁,我们发现法定资本制度与出资形式并不存在天然的对抗关系,也不必然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定资本制度,并不排斥债权出资形式。第三部分主要对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我国理论界对债权出资的态度是反对和支持两种不同的看法,反对者大都从资本信用和债权本身固有的缺陷提出反对理由,随着资产信用理念的树立和债权风险防范制度的设计,这些理由便不攻自破;支持者主要从国外债权出资的成功做法、债权的优越地位以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对债权出资的态度提出支持理由。其次,比较了新旧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出资形式规定,指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作价出资,这为债权作为一种出资形式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适法空间。通过进一步的思考,文章指出:新公司法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一方面赋予了股东出资范围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也为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提供了一个空间,这也与公司的经营目的相适应。最后,通过对债转股的分析,文章指出,债转股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实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的改革以及盘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另一方面更是在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之前的探索。无论是答复、司法解释还是公司法对债权出资明确或模糊的规定,都说明我们的立法正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来逐步为债权出资提供一个适法的空间。此外,债转股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吸引外资参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第四部分阐述了债权出资在我国立法上的构想。一是指出在对资本信用理念的摒弃和资产信用理念的树立的情况下,只要是具有经营功能的财产,立法上将必然允许债权出资,但同时文章又指出鉴于目前我国实践中的债权出资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的债权出资,我们可以先将对公司的债权出资进行立法,待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再考虑对其进行立法。接下来文章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以用来出资,立法上要对出资债权的种类进行整体上的规范,即为适格出资债权设置一定范围。二是为了使债权出资更具有操作性,立法上要对债权出资程序进行规定。这一程序设计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同意,债务人对出资债权的认可以及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出资债权的评估,出资债权的交付以及向登记机关申请债权出资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三是对债权出资风险的防范。其中关于出资债权的真实性文章设计为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严格审查制度,进行公司内部的审查和外部审查。为了保证资本的充实性,在设计相应的法律时可以要求出资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出资债权的瑕疵除了要求出资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还可以借鉴公正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出资债权进行公证,起到公示作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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