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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3年的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先后颁布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若干法律性文件,并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纳入法律,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具体适用范围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宣告假释,近十几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实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发展,各地取得了丰富经验,这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背景。在当下人工智能时代来临之机、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力量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劳动力,未成年人的素质决定了国家未来发展的潜能,因而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事关重要。而生理、心理上仍处于正在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容易受到成长中不良因素的影响步入犯罪,随着行刑社会化和复归社会理论的发展,传统报应刑思想理论倡导的监禁刑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发展。社区矫正的执行尊重了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成长规律,有效克服监禁刑罚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更顺利进行矫正最后顺利回归社会,因而社区矫正的施行对未成年人矫正不良行为习惯有着不同于监禁刑罚的“天然矫正”作用。然而,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仍存在完善的空间,诸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有待细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专业性建设不健全、矫正项目单一和针对性计划不足、未成年适用对象狭隘、对不服从监管的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惩罚性功能淡化、无固定居所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有效矫正的社区矫正管辖障碍、公众认可度不高等。由于社区矫正在法学学术中公认发源于20世纪70、80年代的英美国家,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概念术语、舶来品,因而,本文中笔者将在分析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与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际有效结合,借鉴域外可借鉴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并大胆地尝试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正的制度,以期我国未成年人涉罪前通过矫正保护有效预防犯罪,从而符合社区矫正设立的初衷“帮助、教育、改造”,进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完善,使未成年人在国家和社会全体的有效保护下健康成长,为建设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储备青少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