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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杀人行为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一隅,是被害人对生命权的承诺的表现形式之一。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确立是对人权的尊重,是对个人自主决定权的肯定。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在生命权领域中应该排出对被害人承诺的适用,也就是说经过被害人有效真实的承诺对刑罚没有任何影响。纵观国内外对被害人承诺在生命权领域的作用的研究,引起最大争议的问题就是安乐死问题。只有少数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却将理论相同的同意杀人行为不加区别的与故意杀人罪规定在一起。而我国是将安乐死等承诺杀人行为都规定为故意杀人罪,只是在实践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方式。这就存在几个问题:我国现有立法为什么会将同意杀人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不加区分的规定为一罪?这样规定有什么不妥当之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妥当?国外的立法当中对这种不当是如何处理的?我们应否借鉴国外的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呢?笔者认为成熟的健全的人是有权自己选择在什么时间如何死亡,否则自杀未遂的人岂不是陷入了继续自杀既遂还是等待刑法处罚的两难境地?被害人承诺制度在生命权领域中同样应当作为减轻违法事由的根据,虽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这一行为单独定罪,但是基于我国国情,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经过被害人承诺的杀人行为是违法减轻事由。我国刑法关于同意杀人行为的规制如果能够被大家重视并且合理的对待,那么将有利于更好的完善被害人承诺制度,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对刑法界是意义不同的一年,因为它颁布了新刑诉法,作为新刑诉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它确立了人权保障这一基本理念,这里的“保障人权”并不仅仅指被害人的人权,更是指犯罪人的人权,只有在法条明文规定下,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处罚,才是对犯罪人人权最好的保障,否则只凭借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处理案件是有失公正的。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最早的制度都是从我国学习而得,因此两国的文化理论具有相似性,日本被害人承诺制度研究的比我国早,并且日本将同意杀人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罪,无论从犯罪构成还是从量刑来看不仅解决了尊重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矛盾之处,同时也解决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此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日本的同意杀人罪的规定,以及形成该规定经过的历史变迁和理论探讨,来为我国刑法关于规制同意杀人行为、完善被害人承诺制度找到值得借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