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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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入户抢劫”是司法实践中常发的犯罪类型,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将其认定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其认定存在争议。“入户抢劫”对“户”认定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功能特征以及场所特征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异;对“入”认定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入”客观行为以及“入”主观目的理解和认定上存在不同。对“户”的功能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中的认定争议主要表现在对“家庭”和“家庭生活”这两个核心概念之间不同法官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然后产生争议较大的判决;对“户”的场所特征的认定存在争议是对“与外界相隔离”这个概念的解释和理解存在偏差,造成争议案件。对“入”来说争议也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点就是对“入”的客观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第二点就是对“入”主观目的的认定存在巨大争议。“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就是“户”和“入”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户”的认定集中体现在“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隔离”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入”的认定集中体现在“入”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认定不统一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由于《刑法》对“入户抢劫”的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仅仅规定“入户抢劫”,所以无法从立法中找寻准确的判断标准。其次就是因“入户抢劫”面临较重的刑罚,最高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对其进行限制解释,但是三个司法解释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解释又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工作人员适用不同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最后,法官主观能动性太大,量刑差异过大,造成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后果就是破坏法治统一,并且难以实现罪责刑最终相适应,无法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欲解决“入户抢劫”司法认定问题的首要之义是要明晰其保护法益的内容,因为保护的法益是立法的最终目的,探究立法目的之后才能制定更符合立法目的的认定标准。“入户抢劫”的保护法益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和住宅安宁法益,同时损害这三个法益是“入户抢劫”社会危险性加重的根本原因。所以在讨论“入户抢劫”的合理认定时应当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方面是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法益,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于“入户抢劫”过于限制;第二方面就是产生更好的一般预防的效果,“入户抢劫”社会危险性极高,制定标准时一定要注重从源头上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的效果。总之,解决“入户抢劫”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同时出发,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更多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法益,维护社会秩序,并同时达到社会预防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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