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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犯罪,尤其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对公民及社会的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我们不断接到各种广告推销电话、短信,甚至有人以此作为诈骗的手段,利用个人信息伪造中奖电话、短信、网络链接,致使许多市民上当受骗,个人利益遭到损失,甚至有人无法接受被骗事实而选择自杀。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可以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个人信息犯罪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有贩卖个人信息的、有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敲诈等犯罪活动,而且实施犯罪的人员逐渐低龄化、专业化,所以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加大惩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从源头上控制住此类行为的发展。我国在应对个人信息犯罪方面花费不少精力,采取各种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而且近年来我国立法者也在不断研究,跟随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探索,大量研究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演变发展,以求寻找到更加有效地方式来制止个人信息犯罪,给予个人信息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使个人能够放心地进行各项活动,不用时刻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会泄露。但是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在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能依靠刑法进行规制,但是刑法的规定并不十分完善,存在缺陷。我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犯罪手段方法不断更新,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立法机关必须对刑法中的相关内容重新作出调整,加大保护力度,所以在2015年立法机关推出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了新的规定来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并对其相关犯罪也进行了完善,来适应层出不穷的新的犯罪类型,此后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通过了专门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所出现的“解释”特指此处2017年通过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评判争议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其并不完全能够解决现实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这就意味着目前所做的还不够全面,还需要更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扩充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以及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保护范围作出解释,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来解决我国在个人信息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做出介绍,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再到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第二部分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当前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结合国外的做法,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