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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一类犯罪,是理论和实务中至关重要的犯罪类型,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危险犯停止形态认定的关键。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的研究主要根植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在对危险犯既遂标准问题的判断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从危险犯的概念界定上入手,明确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科学认定危险状态,并尝试对危险犯的停止形态进行简要完善。首先,文章第一章对危险犯的概念进行理论界定。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和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危险犯概念的理论学说,笔者认为,危险犯在直接故意罪过形式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法定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的犯罪,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的罪过形式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才能成立的犯罪。其次,文章第二章在肯定危险犯存在既遂形态和其他停止形态的基础上,修正现存刑法理论中对危险犯既遂形态认定的不合理因素,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发生效果。再次,文章第三章集中在对危险状态认定的研究,阐释了危险状态和法益侵害的关系;通过比较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结果三者的关系,明确危险状态的概念是行为对客体造成的能引起某一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事实;对危险状态进行分类,提出并阐述了初现阶段的危险状态和发生效果阶段的危险状态这一分类;从危险状态的判断资料、判断基准和判断时点上,结合案件事实对发生效果阶段的危险状态进行具体判断,明确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最后,文章第四部分在解决了危险犯既遂标准这一问题后,鉴于既遂形态和其他停止形态的密切联系,对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在危险犯的其他停止形态中的应用作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