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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各国民事法律中受到相当重视的制度之一,其理论基础为占有的公信力,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其法律里都对此有所涉及。基于该项制度于保护交易秩序方面具有的突出作用,我国《物权法》已对此做出确切的规范,同时其对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亦有明确涉及,但该条文的具体内容仍然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的部分又根据各章重点一分为四,它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遗失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本章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尽可能地厘清《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所涉及到该权利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其他权利人”中对物权性占有人、债权性占有人、破产管理人、共有人以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一定程度的思考。 第二章,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对象。本章对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特别针对无权占有人的如何认定以及两年期限内占有人是否属于无权占有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阐述。 第三章,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的性质认定。本章对所涉及到的法条中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国内外的各种观点,力求对该权利的性质问题的作出详细探讨;此外,判定两年期限的性质也是本章涉及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有人认为是诉讼时效,还有人认定其为失权期间,对此,笔者也进行了讨论和界定。 第四章,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特殊问题—有偿返还。本章对《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返还请求权中所涉及到的有偿返还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对条文中“拍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以及条文中未提及的“公共市场”三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此外,对于有偿返还情形下,支付的必要对价的性质以及金额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遗失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是值得思考、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无论是从理论完备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这问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尽管《物权法》对其中的有关问题已经有了立法的规定,然而这些问题的具体细节、立法意图等仍值得研究和讨论,这样才能更好解释和适用法律以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