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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权保护潮流的发展,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刑事被害人也在法律中确立其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是,实践中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一些典型案例所反映出的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一直未受到重视,其直接影响是被害人对于自身受损的民事权利救济无力,救济无门。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都会对被害人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而权利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更会加重被害人的生活甚至生存压力。本文通篇致力于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制度,通过对问题现象的陈述,原因的分析,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等,希望能够为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发展之路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首先,文章开篇即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即指因犯罪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单位或其他组织。随后对刑事被害人的特征以及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性予以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对其民事权利保护的主要方式有: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及时追缴,责令退赔、返还,以及赋予被害人一系列诉讼程序性权利。并分析了各种方式的主要作用和现实情况下的有限性,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本文对域外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立法历史进行了考察,着重考察对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采取附带式诉讼和平行式诉讼的典型国家,力求完整展现两种诉讼模式各自的优缺点。在对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争论进行总结和深入剖析之后,笔者结合域外考察结果和国内现实情况,认为我国目前还应当继续采取附带式诉讼模式作为救济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主要方式,但必须对该制度予以完善。同时,学习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因地制宜地改革和完善,发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有的作用。最后,提出我国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改革目标,即以完善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主要框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构建依靠健全的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为支撑的法律保护体系和依靠有力的政府与民间力量为补充的国家补偿制度。主要改革措施包括: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突破先刑后民原则与刑事判决既判力的制约;完善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扩大被害人民事权利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范围;有效衔接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各种方式,改革追缴、退赔、返还制度,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