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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篮球的职业化进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协会之间,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之间及协会与俱乐部之间,协会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之间有关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大量涌现。但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相对滞后,现主要依据《体育法》对职业篮球纠纷予以调整。另外,我国目前针对职业篮球纠纷解决救济的专门研究也比较少。因此,加强职业篮球纠纷救济机制的专门研究,对改善当前我国职业篮球的经营管理,促进对职业篮球纠纷所涉法律问题讨论的深化,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中美职业篮球纠纷案例和救济机制的对比和研究,总结了二者纠纷救济机制的利弊,为建立中国职业篮球纠纷救济机制提供借鉴。本研究采用的方法是:访谈法、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主要建议:(1)在协会章程中加入“协会最大利益条款”,即篮协秘书或主席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协会的最大利益。通过这种概括性的规定赋予秘书或主席以极大的权力。(2)设立法律仲裁办公室。聘请一定数量的律师为协会服务,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协会的规章制度、政策以及各种通知符合国家法律,解决各种纠纷。(3)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利益主体的制衡制度。比如:建立独立于协会之外的球员协会和裁判员协会:成立各利益主体的代言人;在组织设置、人员组成、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切实保证解决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及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