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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在古代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已经初现端倪,但是从罗马法以来,合同附随义务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和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一直以来主要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合同除了具有实现当事人各自目的的功能外,同时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各自的合同立法中确认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地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入手对附随义务作了初步的探讨。首先,本文介绍了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形成与发展以及在我国立法中的现状。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为引线,简要地回顾了合同附随义务起源于古罗马法,后逐渐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的历程。其次,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相关概念的区别着眼,运用法价值分析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并一一分析了合同附随义务的六种具体类型,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也将必然更加的多样化。再次,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方面,本文首先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划入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就侵权责任不适用于合同附随义务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论证;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归责原则方面本文赞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法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除传统的赔偿损失为违反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外,对于一方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另一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个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另外,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免责情形展开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