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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其中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之多,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令人震惊和痛心。目前未成年犯罪呈低龄化、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甚至是有的家长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教唆未成年人成为自己犯罪的工具,肆意妄为。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必须引起重视。但是解决未成年犯罪不能仅从预防入手,而是要通过各个环节,同时把控。完善未成年犯罪刑事政策并非能够一蹴而就,纵观整个古代法制进程,都有对未成年犯罪的相关规定。“历史不是死的过去,而是活的现在”,要想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环节全面预防和处理未成年犯罪,就要以古鉴今。本文之所以选择研究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犯罪,是因为清朝是个特殊的朝代,它是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最后一个王朝,在继承了前人优秀文化史的基础上,更有了特殊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特色,尤其是在对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的定罪处罚上,清代在继承了前朝有益制度的同时,也有选择地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本时代化的变通和发展。不仅如此,有关清代的法律史的文献记载相对来说也是最全面,最为详实的,是最能够还原历史真相的。清代涉及剥夺生命的案件都需要上报中央做最后的决断,从而现存的判例判牍和档案资料都对其案情和司法流程有着完整记载,为研究提供了方便。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清代以前有关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的立法出发,分别以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的立法和“恤幼矜弱”的价值理念、《刑案汇览》、《历代判例判椟》、《驳案汇编》中保留的23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的审判资料的实证分析、清代未成年杀人犯罪制度特点为重要讨论部分,从而准确、详细地描述清代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杀人犯罪案件时的内在逻辑和线索,还原清代未成年人杀人犯罪原貌。清朝统治者将“恤幼矜弱”理念贯彻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具体的刑事政策上,以成案定例的方式突破了原有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并且始终秉持着“情罪相符”司法审判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有效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兼顾了形式与实质宽宥。清代在吸取历朝历代制度精华的同时,根据复杂的司法实践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的制度,比如要通过道德教化与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知法守法,从本质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宏观立法思想,在司法环节要坚持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通过“情罪相符”的司法审判标准达到实质正义。这些都为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