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代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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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在破产法上的重要之处自不言而喻,破产开始之后破产债务人现实占有的财产之中,不都是债务人自己实际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可能来自破产程序之外的第三人,为了对这样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受到损失或者牵连,此即为取回权设立的初衷。取回权的分类可以详细分为一般取回权、代偿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取回权。其中大部分现行法均已有了详尽的规定,理论界的讨论也已经不少,然而对于代偿取回权,虽然它的存在对于完善取回权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但是相关的理论研究不是很多,且多散见于一些教材或者期刊、文章之中,对该内容的阐述也多是点到为止,就连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近几年才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认可。因此本文从代偿取回权的意义出发,尝试研究代偿取回权与传统民法中的理论关联,分析其基础结构,并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比较研究代偿性取回权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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