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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刑法中行为人承担过失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过失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对因果关系的确定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确定进行研究,希望可以解决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难以判断的问题,并可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第一章通过对我国2009年至2019年共计十年间的医疗事故罪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医疗事故自1997年入罪以来,一直是低发罪名,案件发生率仅在3%左右,但是近年来该罪的发生率却一直呈现持续、缓慢增长的趋势,其中在对因果关系判断做了着重的统计后发现,我国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中存在有两个问题,第一是不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将二者进行杂糅,这种简单合一的因果判断使得医疗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判断被事实判断所架空,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第二是不考察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本身特点,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具有复杂型、不确定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在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中,忽略其自身的特点,可能会导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结果。第二章为解决上章提出的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笔者欲构建完整的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模式。首先指出传统的一元式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都有其不足之处,其中条件说会使因果关系的范围扩大,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相当性无法在医疗事故罪中实现,并且不管条件说还是相当因关系说都是一元式的判断,一元式的因果关系判断都无法承担起对行为归责的判断机能。因此根据医疗过失行为的特点在医疗事故罪中应采用二元的因果判断模式,即“归因到归责”是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的实质。其中在事实归因的阶段采用建立在人类现有知识水平的基础上的合法则的条件说更有利于判断医疗事故罪中的事实因果,在结果归责的阶段采用客观归责的理论对医疗事故危害行为进行判断。首先判断其是否制造了法不容许的风险,其中应当排除降低风险、不是风险的情况。其次判断其是否实现了不法的风险,判断不法风险是否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的方法是,假设行为人符合了注意义务要求的行为,即合法的替代行为,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在合法替代行为的考察中,否认了罗克辛教授的“危险升高理论”,主张以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不法风险是否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的方法。即如果采取了合乎注意义务的行为,死亡结果只有“确定”、“几近确定”不会发生,才能对行为人进行结果归责。最后判断危害结果是否处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以客观归责为标准的因果关系判断改善了传统理论中判断标准模糊和循环论证的难题。第三章在第二章提出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判断模式的的基础上指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事故中可能会出现因果关系无法以科学解释的情况,在穷尽了上述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仍不能得出合理结论时,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这种医疗领域内的不特定多的人受到损害,并且因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原因很难做出科学性的解释时,为公平、公正地解决难度较大的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证明问题,实现刑事诉讼的高效率,本文试图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引入我国的医疗事故犯罪中,即在无法明确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即使不能够从生理学和药理学的角度论证该结论的正确性,如果能够证明医疗过失危害行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度盖然性,同时符合统计学的规律,就可以认定它们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推定理论适用的同时需要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在有足够的统计学样本、穷尽一切科技手段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并且允许医疗人员及医疗机构提出反证来推翻之前的推理。此章是第二章的特殊、例外情况下的补充,至此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具有了完整的模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