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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日益活跃,各国间的投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投资争议也随之变得更为复杂。为更好的解决国际投资中产生的投资争端,优化国际投资环境,1965年世界银行主持起草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1966年正式生效,并根据其规定设置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或“中心”)作为根据《华盛顿公约》授权负责组织处理特定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专门机构。《华盛顿公约》正式生效四十多年来,缔约国不断增长,ICSID受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也大幅加速增多,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影响和功能在不断的扩大。但实践中《华盛顿公约》体制不断暴露出扩大管辖权的趋向,无论是在关于投资争议是否是符合法律性质的争议的问题上,或者当事人是否有合格的出诉资格的问题上、或者在是否存在“同意”的问题上,ICSID仲裁庭都总是设法使其管辖权成立。ICSID仲裁庭对管辖权作扩大化解释,既会对东道国主权产生不合乎《华盛顿公约》的限制,也会损害ICSID仲裁机制的公信度。本文试图以《华盛顿公约》中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为切入点,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结合ICSID仲裁实践中对“投资者”认定标准的应用,对“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概括。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华盛顿公约》的概况,以及ICSID管辖权的确定与管辖权的扩大化趋势。从ICSID扩大管辖权的表现形式中提出投资者的认定是影响管辖权确定的一项重要要素。第二、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具体对《华盛顿公约》中投资者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结合ICSID在仲裁实践中对投资者主体的认定,以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为两条主线分别进行总结论述,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着重从国籍的冲突认定和国籍的时效认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法人投资者方面,除了分析国籍认定标准外,着重分析了其“外来控制”的认定标准,文章在这部分结合了ICSID相关仲裁案例,来论述ICSID实践中对法人投资者认定标准的适用及其变化趋势,从而得出ICSID在不断扩大其管辖权。最后,第四部分结合我国接受并加入《华盛顿公约》的现状,就我国如何对待ICSID扩大投资者管辖权提出一些对策,以求更好的适应《华盛顿公约》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