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应对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民航业风险,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会议修订原有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形成了现代化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框架,以期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已经发生变化和正在发生变化的民用航空犯罪,进一步维护并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近年来,在我国民用航空领域,一些以航空器和机场为袭击目标具有恐怖主义特征的暴力犯罪亦时有发生,如险些造成机毁人亡的6.29和田劫机事件、深航ZH9648航班机上纵火事件、7.20首都机场爆炸事件等。此外,还有散布航空诈弹、操纵无人机黑飞、上海虹桥机场和北京首都机场相继发生粉丝追星大闹机场、乘客霸座霸机入侵航空器、擅开应急舱门、向航空器发动机投掷硬币等各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国际航空刑法公约的现代化、国内频繁发生的诸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事件,均使我国现有的航空刑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应对那些现代化的民航业风险时,似乎越来越呈现出“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基于此,本文将航空刑法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航空刑法的基本概念、保护法益、犯罪类型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展开研究以丰富航空刑法的教义学内涵,通过对航空刑法的基本价值展开分析,明确基于民航业风险的特殊性,结合民航业的发展现状,在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必然需要优于自由价值,这就使得预防性刑法观在航空刑法中得以体现。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航空刑法概述。首先以航空器、大气层、航空器的活动范围这三要素为基础,探讨航空的概念,明确指出本文所研究的航空刑法中的航空是指使用航空器在大气层或空气空间所作的民用运输活动。研究航空的概念对航空刑法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限定作用以及预测作用。其次,对航空刑法的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基于界定航空刑法概念的需要,简要介绍国际航空刑法的演变历程及我国航空刑法的立法沿革。国内首次提出航空刑法概念的是赵维田教授,其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定义航空刑法;继其之后,黄涧秋教授提出了国际航空刑法的概念,而其则是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航空刑法。无论是赵维田教授提出的航空刑法概念,还是黄涧秋教授提出的国际航空刑法概念,本质上都是国际刑法意义上的航空刑法,可统称为国际航空刑法。但是,这一概念过于褊狭。据此,本文对航空刑法概念重新进行界定。最后,本文分别阐释了航空刑法与交通刑法、反恐刑法之间的关系。前者属于附属关系,即航空刑法附属于交通刑法;后者属于交叉关系,即航空刑法与交通刑法之间存在交叉关系。第二章航空刑法的价值。本章首先分析航空刑法的价值构成。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是航空刑法的两大重要价值。本文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意义上的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内涵,以此为基础,阐释航空刑法意义上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内涵。其次是论证航空刑法的价值冲突。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安全价值在不断侵蚀自由价值。本文通过揭示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的实现与自由价值的妥协,指出民航业风险背景下,航空刑法是一种安全刑法,以预防性刑法观为导向。最后是论证航空刑法的价值协调。本文指出安全价值是航空刑法的首要性价值、基础性价值,而自由价值是航空刑法的终极性价值、目的性价值。虽然安全价值优于自由价值,但是并不意味着抛弃自由价值,应当两者同时兼顾。通过在航空刑法的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之间设立一些特殊规定来衡量平衡点以缓解冲突,实现航空刑法中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协调发展。第三章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本章首先梳理了法益概念的历史演变及发展现状,基于此,本文提出应当确立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作为航空刑法的保护法益。民用航空安全法益具有一定的内在独特性,其不仅本身具有法益一般概念的物质化和精神化的双重性质,而且还拥有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为一体的特殊性结构。其次,探讨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功能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功能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功能。其中,前者体现为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立法指导功能和犯罪分类功能,后者体现为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司法解释功能和违法性评价功能。最后,分析了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路径。以国际航空刑法为基点,本文认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传统路径是归属于结果犯的具体危险犯,而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新型路径是归属于行为犯的抽象危险犯。此外,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新型路径也包括法人危险犯。这是立足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危险犯,结合民用航空犯罪主体由一元的自然人到二元的自然人-法人转变而进行的总结。第四章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类型。本章首先分析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保护与航空刑法规制犯罪类型的关系。基于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本文从民用航空犯罪的基本面向、民用航空犯罪的犯罪性质以及民用航空犯罪的构成要件三个层面剖析其与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比较国际公约与域外国家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具体而言,就是国际公约与域外国家规制的非法劫持类犯罪、危及飞行安全类犯罪、侵害机场安全类犯罪、非法利用航空器类犯罪以及威胁类犯罪进行比较分析。再次是解读我国航空刑法规制的民用航空犯罪。我国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主要包括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类民用航空犯罪、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类民用航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类民用航空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类民用航空犯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类民用航空犯罪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类民用航空犯罪等六大类,本文主要从犯罪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层面对上述民用航空犯罪进行分析。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危险犯说,二是行为犯说。本文认为我国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从航空器的属性、航空器的状态以及行为手段角度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的立法建议。本文指出我国航空刑法规制民用航空犯罪明显不足,提出增设威胁罪、强制罪和威胁民用航空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罪等和以虚假情报危及飞行安全罪,扩张重大飞行事故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第五章航空刑法规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本章首先阐释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与航空刑法规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系。航空刑法处罚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目的是在规制民用航空犯罪之外扩张航空刑法处罚范围以实现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全面保护。其次是分析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根据。我国民用航空犯罪预备属于从属民用航空犯罪预备,与独立民用航空犯罪预备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对某些重大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提早化保护。我国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需将客观的未遂论和主观的未遂论结合。也即将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和行为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客观危险有机结合。再次是分析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民用航空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的立场包括消极的立场、积极的立场以及折中的立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积极的立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民用航空犯罪预备都需要处罚,本文认为应当以侵害严重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为处罚标准严格限制民用航空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范围存在概括式、列举式以及综合式,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概括式。鉴于概括式的抽象与模糊,本文建议采纳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对民用航空犯罪未遂的处罚进行规范判断;最后是探讨民用航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关于民用航空犯罪预备行为的认定,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需要,劫持航空器罪犯意表示、阴谋劫持航空器行为可以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预备行为。关于关于民用航空犯罪着手的认定,主张构成要件的定型、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以及主观犯罪意图是犯罪着手认定中非常重要的三个要素。以劫持航空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航空器)罪作为民用航空犯罪的典型代表,对其着手予以认定。就劫持航空器罪着手而言,本文支持前一行为说,也即劫持航空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中的第一个行为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行为,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行为时,就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劫持航空器罪着手的标准。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对劫持航空器罪着手的认定提前。就破坏交通工具(航空器)罪着手而言,本文以效用侵害说为立场,分析向航空器发动机投掷硬币行为的着手。关于民用航空犯罪未得逞的认定,本文支持“犯罪构成说”。以劫持航空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为例,劫持航空器罪未得逞的认定支持“控制说”,“控制说”严格遵守“犯罪构成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未得逞的认定是没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构成要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