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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是近几年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由于这一制度立法引进和制度确立的时间都不算长,在实践中缺乏现成经验,因此,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在注重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使得这一制度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实现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完美结合,并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仍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索的新课题。全文约三万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此部分比较了听证制度在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法理基础,追溯了我国传统文化和当代宪政精神中的民主思想和要求,认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为“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并将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从而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健全行政听证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基本原则。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行使其诉求陈述之权利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有正式、非正式,事前、事后以及口头、书面等类别,也有别于公听会、辨明程序等。它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又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更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基本原则包括四项: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便民、效率原则。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一)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是一个<WP=4>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在内的领域,我国目前仅在行政处罚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也进行了规则细化,但实践中启动听证程序的比例不大。(二)行政决策领域。继《行政处罚法》之后,《价格法》也确立了听证制度,并在以后的立法中也有所发展,但操作仍需细化,适用范围也待扩大。(三)行政立法领域。该领域目前已有相应的立法和实践,但需继续发展和完善。第四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此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听证制度中存在的几个较突出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一)构建行政听证制度法律体系。要形成一个以统一《行政程序法》为核心,以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二)逐步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应扩大到其他类别的行政处罚,扩大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并适当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三)确立行政听证主体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要回归听证主持人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品格,分两步逐步实现听证主持人和行政调查人的职能分离;另一方面要确立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听证参加人的地位,允许其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听证。(四)厘清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中的效力。着重从听证的立法价值、行政执法机关的实际情况以及听证与诉讼的关系三方面,论述了当前的行政处罚领域中不宜一味追求“案卷排他性”,而应坚持“重要依据说”的观点。(五)完善行政听证的救济制度。一方面,要区分应听证未听证和听证违反程序两种情况,修改对违反听证程序的司法救济,并将行政决策听证的结果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另一方面,要理顺听证作为行政救济程序本身与其他救济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之间的关系。结语:行政听证制度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必然走向进一步的完善。我辈当担起重任,通过理论探讨、实践探索,实现该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