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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简称。在它刚被颁布的时候,主要是用来限制不正当竞争的进口行为,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已经演变为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特别保护法。“337条款”也成为美国企业击败海外竞争对手强有力的武器。近年来,中国一直是“337条款”针对的主要目标,中国企业也频繁遭受“337调查”。本文以捷康公司主动参加美国“337调查”案为例,对我国企业应该如何正确应对“337调查”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点启示。全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部分,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概述。本部分总共分为三个小节,首先介绍“337条款”的具体含义,进而介绍其形成与发展的整个过程,最后介绍“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主要立法目的。第二部分,美国“337调查”的程序与救济方法分析。“337调查”相对较为复杂,部分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337调查”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介绍,然后对“337调查”救济措施进行介绍,主要分为排除令、禁止令、临时性救济措施、辅助性救济措施、答辩人缺席的救济措施。最后对“337调查”救济措施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特点有:非司法性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措施快速高效。第三部分,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违法性分析。通过将“337调查”与法院诉讼程序的比较讨论其是否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后又对其与TRIPS协议的相关条文的比较以及对“337条款”本质的多元认知来综合探讨“337条款”的违法性。第四部分,从捷康案看我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337调查”。首先对中国遭遇的“337调查”的现状与原因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分析捷康胜诉案来谈谈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启示。第一小节简单介绍捷康案始末。第二小节分析捷康案给我国企业带来的预防之策。第三小节讲述捷康案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应对之策。最后一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