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从长远的角度看是一项非常体系化的工程。因此不论是在原始时期的人类社会中,还是在出现国家后的不同国家及不同的历史历史阶段,整个社会体系都需要有多种规范以符合如民族、社区、宗族、家庭等社会基本单位的需求,那些规范从不同方法使用法律的符号和发挥法律的功能,但实际上它们均是法律规范。因此习惯法就这样和国家制定法共同调整和维护着公民的普通生活。但是因为两种规范的来源、表现方式等存在着不同,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常常出现冲突、矛盾。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间的关系严重影响了法治实践的严重进程。因此法学家们不得不对全部依靠国家制定法的途径进行谨慎的反省,对国家法和习惯法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能够更能清楚地了解法治的问题,从而在实现国家法治道路中要求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的沟通与互动。这就是本文章要讨论的主题和其意义。针对习惯法的概念的界定、基本特征和合理存在的原因本文也有所涉及。虽然习惯法拥有深厚的历史基底,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是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促进这两者的良好沟通和交流,重点是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必须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沟通和交流提供多种途径和广阔的对话空间。本文所关注的对象是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习惯法的理论及存在的合理性。首先论述习惯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习惯法的概念如何界定和主要特征。因为习惯法产生于民间和乡土社会,所以我们对于是否把习惯法归类于国家法有很多的分歧。本文认为习惯法是存在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独立发挥社会调节作用的社会规范系统。其次详细论述了习惯法的主要特性,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不一样,它被认为是种地方性规范,因此具备了显著的民族、地域、稳定、历史等特性。此外还分析了习惯法存在的某些合理原因。习惯法是人们世世代代传承的历史文化,应该拥有合理的内容,有顺应历史规律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成分,是被人们铭记在内心的。此外当今中国,国家制定法并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习惯法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是论述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重点是论述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方式与原因。尽管我们的国家制定法能够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律的精华部分,但是却不能营造一个与此类法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氛围,进而国家法与具有地域、本土特征的习惯法之间的冲突日渐凸显。它有实践方面的紧张:习惯法常常规避国家法。它有理论方面的碰撞。尽管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功能、目的等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点,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它们在法律规定方面仍存在某些冲突:在法律规定方面关于财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在法的实施方面关于执行与处理审理的程序、处罚方式等。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其产生冲突的原因也是多样化的,有来两种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习惯法的相对优越性和国家法自身的局限性。第三章讲述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认真参考国外的的习惯法能够为我国法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在本章节中,主要是选择了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和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等国家的习惯法,重点论述了英国与法国习惯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从而能够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习惯法的历史规律及其法官在法律所运行过程中的发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在尊重我国的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对我国有意义的精华成分。其次是要充分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和交流,并且前提是坚持以国家制定法法为核心价值的条件下认清习惯法将会继续和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事实时,我们既要完善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理论知识,互相吸收,扬长避短,还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两者的协调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