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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遗传资源的形成记录了地球上所有生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演变、进化过程; 遗传资源的被利用方式见证了人类社会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见证了人类对生物资源的无情掠夺与摧毁; 遗传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现代人的利益,而且将直接决定地球生物资源的未来与发展,影响子孙后代的生存空间。本文首先从遗传资源的界定入手,在比较国际组织、一些典型国家以及我国对遗传资源定义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文所探讨的遗传资源的范围,随后介绍了遗传资源的延续性、不可再生性、遗传信息的可复制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分析了遗传资源具有的商品使用价值、生态功能价值以及伦理价值。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已经大大超出了遗传信息多样性的范围,而表现为遗传编码信息也就是基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讨论了生物技术进步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挑战:一是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技术的进步挑战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是个体民事权利体系面临生物技术带来的冲击; 三是生物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分享过程中产生的的对立冲突; 四是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遗传资源自身的特点使遗传资源在获取、利用、权利归属、利益分享等问题上模糊不清,矛盾异常尖锐。为了弄清与遗传资源相关的权利,我们首先要了解遗传资源有哪些权利主体,这些权利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本文分析了遗传资源的权利主体:遗传资源的提供者; 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者; 研究机构; 研发成果的生产者以及研发成果的使用受益者之后,重点探讨了与遗传资源提供者和收集者相关的权利: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权、人类遗传资源提供的人格权以及与遗传资源的研究者相关的权利:生物技术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关于国际法上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本文重点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TRIPS协议各自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的措施、合作及冲突,指出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寻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