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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发明创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开专利技术方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但各种各样的专利侵权行为却阻碍着专利制度目的的实现,特别是等同侵权行为。等同原则是一个由美国判例法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至今已有一百五十年左右的历史。它的基本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等同原则并非是专利法的成文规定,而是法院在审理一系列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美国判例深入讨论了等同原则相关问题,值得中国学者和法官们参考。深入研究等同原则,可以为立法界、司法界处理该类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对于拓宽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促进专利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也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等同原则出现的原因及其正当性。接着,笔者选取了美国各个时期关于等同原则的标志性案例,对之进行概括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美国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待该原则的态度。从美国法院的实践来看,适用等同原则的最大困难和挑战在于如何克服其主观性。专利体系必须在专利权人的排他权利和对公众充分公示之间进行平衡,等同原则通过给予法院扩展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灵活性,提高了专利保护力度,加强了其保护功能。然而,广泛的适用等同原则将减弱专利的公示作用,使公众不能确定专利的界限。为此,美国法院在长期的探索中发展了一系列关于等同原则适用的标准和限制,确保其适用结果的合理性。本文对这些适用标准和限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和分析。最后,本文介绍了国内关于等同原则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通过与美国的比较,就如何完善等同原则在国内的适用对未来的立法和司法提出建议,希望通过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专利制度的精华来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