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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是一个普遍实行的制度,各国对该制度的态度有所不同。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制度,它兼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现在社会,随着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发展,以保护财产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制转向财产、精神双重保护的体制。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人格尊严,旨在保护人权的人格权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以精神权利价值为中心的人格救济措施也得以不断完善。与此相应,精神损害赔偿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随立法和实践纳入我们的视角。全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渊源入手,介绍了国内外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概况。其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讨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之处。再次,笔者阐述了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引出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探讨了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