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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国内外发生许多重大变化,为矿业立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时机。一者鉴于经济发展和兵工建设的需要,光绪年间涌现出矿业开发的新高潮。官办、商办以及合资企业迅速发展起来,许多外资逐渐渗入其中。二者西方列强加紧对中国矿产资源的大肆侵占和掠夺,在中国先后取得许多筑路和采矿优先权,矿业资本早已远超中国自办的矿业,使清政府意识到必须通过制定矿业法规对其予以限制和规定。同时西方国家和日本等国早已有较为合理、完整的矿业法规体系可资借鉴。因此,清末时期制定我国的矿业立法已是大势所趋,第一次矿业立法高峰由此开始。从光绪二十四年大幅制定矿章,到光绪三十三年颁布《大清矿务章程》,宣统二年修订《大清矿务章程》,经过十几年的艰辛历程和辗转周折,终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早期矿法。笔者对清末时期矿业立法活动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梳理,再现清末矿业立法活动发展历程。论文主要介绍了矿业立法活动的时代背景、演进过程和立法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办矿形式、办矿洋商以及矿业环境进行重点解读,从而对矿业立法的实施效果及特征加以分析,提炼这一特殊历史期矿业立法的进步成果,彰显出近代中国经济的调整性和灵活性,体现出近代中国转轨中的矿业立法的基本特点,以及由此立法成果所带来的创新,有利于我们深刻的理解清末矿业立法的实质,并以史为鉴,发展今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