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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学的视角来系统地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国内基本上还处于空白。对这个制度进行全面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也比较少见。作为一种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什么要由商业保险改为强制保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此问题即:为什么此险种要由市场自由运行改为由政府进行调控和干预?答案是市场失灵。这是文章的中心线索。文中所有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核心,就是市场失灵现象以及由其所引致的调控的必要性。成本收益分析对理性经济人行为决策的决定性作用,是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市场中存在的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激励机制在整个行为人行为导向中有着重要作用。
文章先概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个国家的强制汽车保险制度。此后三章也就是文章的中心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此制度存在的经济合理性,以及由其所引致的道德危险问题与解决的思路和方式。论述了交强险同侵权责任的相互影响,讨论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同侵权法之过错责任原则的效率比较。最后,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加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用经济学的观点审视和分析法律制度作为本文的主要分析方法和视角,是本文的最大特色。对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采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作者试图用经济学知识作为工具对交强险制度做一个相对全面地分析,并以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此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