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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比较复杂,医患关系一直以来都未得到妥善处理。其不仅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损害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更是因为我国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法方面的相对滞后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本文在介绍当前医疗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了解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现状及其立法理念,分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最后,本文将讨论如何于立法过程中完善医疗事故损害弥补途径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法“双轨制”问题严重,其主要原因是法律体系不完善——主要是仅以有关的行政法规予以调整。然而,行政法规毕竟只是针对当前医疗事故侵权的临时性手段,分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分界,建立完善统一的专门性法律才可谓解决当前医疗事故纠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局面,并轨此类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双轨制”问题的正确途径。因此,本文对于在未来制定《医疗事故赔偿法》(暂拟称谓)时应着重体现的方面,或者说应当关注的地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缓和医患关系为核心,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安全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为目的制定该法。2、该法所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美容、整形等以医疗科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分支产业中的机构和人员。3、未取得国家认证资格的,但以盈利或其他目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适用该法。4、该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提供医务服务性质的人员在以治愈为目的的医疗服务中,由于过失对患者造成意料之外的不利后果。5、该法所称“医疗过失”是以违反同一医疗专业内公认之“合理医护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的主观状态。“专业人士责任“非“专家责任”,医疗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应以“专业人士责任”所负注意义务为标准。6、当损害结果由医方、患者方和加害人造成竞合问题,应由各方限于在各自对损害存在的合理预期之内确定原因力大小予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该法调整不当医疗损害,由于诊疗服务本身合理性医疗损害和患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并同意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及人员无论有无过失均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