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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对该制度的研究也比较多。个人破产法包括了自由财产、免责、失权复权等三大制度,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个人破产法的框架,发挥着个人破产法的法律功用。三大制度中自由财产制度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两大制度与该制度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关联性。理解了自由财产制度就把握住了个人破产法的精髓。与个人破产法相比,自由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出现的比较晚。对中国大陆来说,包括自由财产制度在内的个人破产法,相比日本、韩国,包括台湾、香港地区的研究都是相当薄弱。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人破产法还没有列入立法规划,研究者动力不足。另外一方面是个人破产法与公司破产法相比,与中国的法律传统多有不符也导致了研究的困难。不过,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和市场改革的深入,对包括自由财产制度在内的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必将提上日程。本文拟对个人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作一番研究,从个人破产法的源起、自由财产的概念、价值、自由财产的范围与立法模式、自由财产制度实施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以期能对中国未来的个人破产法立法有所助益。